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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呶呶”表情引发一场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3-09-18 16:09:22


    本网讯(何徽)  刘晓明等几人饮酒后到网吧碰到了林志、余维,林志嘴里“呶呶”的样子,刘晓明等人以为林志是在笑活他们,看不起他们便不论二三将两人痛打一顿,并将林志打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晓明有期徒刑7个月。

  2012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晓明伙同两名另案处理的嫌疑人酒后窜到龙门镇美乐网吧,看见林志独自一人在网吧内上网,便上前将林志围住,刘晓明看见林志嘴里“呶呶”的样子,讲话很不顺耳,即用拳头朝林志的头部打了几拳,另两人见刘晓明动手打人也跟着动手殴打林志,接着,刘晓明马上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朝林志的腿部刺了一刀,紧接着,刘晓明在把林志推出网吧的过程中,再次用牛角尖刀朝林志的臀部刺了两刀。约20分钟后,被告人刘晓明等人再次窜回美乐网吧,无故殴打正在网吧上网的余维,在将余维强行拉出网吧的过程中,刘晓明又用牛角尖刀将林志的臀部刺伤。经法医鉴定,两人的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同时,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刘晓明平时表现尚好,犯罪后能认罪,其失足主要是因结交了社会上不良朋友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晓明为寻求刺激,酒后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明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刘晓明是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应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晓明失足,主要是因结交不良朋友所至,只要其加强学习改造,增强分辨是非能力,社会各方共同关心其成长,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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