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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为广告费对簿公堂 调解后握手度中秋
发布时间:2013-09-22 11:05:40


    本网讯(王坚)  2013年8月26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拖欠某广告公司36540元的广告费被诉至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9月18日上午,这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成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在中秋节前握手言和,尽释前嫌。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是广汽传祺汽车的一家代理商。2011年4月1日,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潘某代表该公司与原告广告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委托广告公司于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在《某晚报》发布热销汽车专版分类广告,汽车销售公司应于2012年7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36540元广告发布费付给广告公司。合同生效后,广告公司依约在《某晚报》上发布了63次汽车专版广告,但在催讨广告费的过程中却接连“碰壁”。汽车销售公司拒付广告费的理由是其未在《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上盖上公司印章,合同“广告主”一栏仅有潘某的签名,而潘某已离职了,广告公司应向潘某索要广告费。而广告公司则坚持潘某签约是职务行为,广告费应由汽车销售公司买单。双方协商未果遂产生纠纷。在多次要账未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6540元,并承担从2012年8月1日起、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损失。

    受理案件后,经过庭前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是一家专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的企业,为催讨该笔广告费,其经办的一个女业务员从怀孕到把孩子生下,多次到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催收欠款未果。考虑到该笔广告费数额不高,为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立即联系了被告企业的负责人,与其进行沟通,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走共同合作共同发展的道路。通过十几个电话的真诚沟通,终于取得了被告方的信任,同意调解解决纠纷。法官又立即做原告方的工作,广告公司同意作出适当让步,将诉求广告费的数额降至2万元,并自愿放弃了逾期利息的请求。9月18日上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汽车销售公司凭广告公司开具的等额发票于当日一次性付清广告发布费,广告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357元。至此,这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从受理到圆满解决仅用了22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时得到了保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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