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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已追究 民事案件不再理
发布时间:2013-09-22 10:30:38
本网讯(赖见兴) 债权人将已经过刑事追究的“民间借款”,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结果该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9月1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文花的起诉。 原告王文花诉称,被告钱国兵以投资经商为由,从2008年8月开始先后向原告借款3次,累计金额25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钱国兵口头提出,原告主张的25万元借款系被告诈骗犯罪案中诈骗数额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所有原告不应再提起民事诉讼。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王文花起诉要求被告钱国兵归还的25万元借款,确系本院生效刑事判决确定数额中的一部分,被告熊岚毛仔因犯诈骗罪已经受到刑事追究,且已经赔偿了原告全部经济损失。该院认为,原告王文花主张的被告熊岚毛仔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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