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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裴晓伟   发布时间:2013-09-23 13:59:49


    【案情】

    2013年3月26日,张某在路上被黄某驾驶的货车撞伤,造成其伤残九级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肇事司机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由其居住地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张某从事“木工”工种,日收入约200元。

    【分歧】

    对于村委会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法院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与群众接触最紧密,了解基层群众基本情况,故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收入证明,除非对方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可以直接将该证明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作或收入证明超越了村委会的职权范围,其无权证明村民从事的行业或收入,故对这种超越职权的证明,法院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而村委会的工作或收入证明无法归于前述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村委会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也不同于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所出具的证明,不是因为他们在诉讼前了解案件情况,而是因为他们承担着国家赋予他们的管理职责,其出具证明,不需要亲自去观察、感知案件事实,只要按照规章制度及工作职责如实提供其所掌握的情况,也就是该单位所保管的档案所记载的情况就可以了。

    第三、村委会出具的这种证明,特别是收入证明,村委会显然是不能了解具体情况的,因为收入证明属于个人及家庭的隐私,村委会作为单位不过是一个虚拟的主体,其本身不具备感知、记忆能力等,其无法了解村民的具体收入情况,故其出具的这种证明不能作为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在民事审判案件过程中,由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或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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