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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除"欺诈行为"这一前提条件
作者:陈丽平 发布时间:2013-09-24 09:25:55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除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行为”这一前提条件。 王刚委员说,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赔三”问题,站在消费者角度可能会提出异议。因为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有欺诈行为的。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售假而且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失、伤害的,与“一赔三”就不相干了。 王刚建议不规定“欺诈行为”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了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就应该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莫文秀委员提出,草案在“欺诈行为”之前加上明知缺陷仍然提供的限定,明知缺陷依然提供的行为与欺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同等关系,还是包含关系?建议把“欺诈行为”去掉。 杜黎明委员认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这本身就是欺诈行为,不需要额外设置“有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建议删除“欺诈行为”四个字。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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