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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油门当刹车撞伤人 司机保险公司共埋单
发布时间:2013-09-24 14:08:42


    本网讯(王莉 邓凤明)  一男子将小车开进洗车场车库时,因错把油门当刹车,将一名正在洗车的洗车工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吴柱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3004.25元(不包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陈少明应赔偿原告吴柱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969.80元元(不包括被告陈少明已经支付的32100元)。

  2012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陈少明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吴家俊的小型汽车到贵港市港南区一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当被告陈少明驾车从门口进入车间时因错把油门当刹车致使车头碰撞挤压在车间内工作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车间内物品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陈少明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右腓骨中上1/3骨折;3、左小腿肌肉疝。2012年10月31日出院,共住院202天,用去住院治疗费43989.8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潘新香护理。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2012年11月17日,原告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伤残属拾级。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70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在贵港市港南区车之恋汽车美容美护中心工作。被告吴家俊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1月17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16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398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80元、误工费17735.20元、护理费9769.05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各项合计80074.05元。其中,被告陈少明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32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80074.05元。因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28004.25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以上合计38004.25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33004.25元。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42069.80元,扣除被告陈少明已经支付的32100元,被告陈少明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69.80元。因被告吴家俊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成年人陈少明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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