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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检察官向罪犯亲属收取“活动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5 15:24:51


    本网讯(杨盛承)  作为一名检察官,李专在公诉科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向罪犯亲属收取“活动费”,知法犯法,最终落入法网。日前,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受贿案,被告人李专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赃款人民币28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专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任检察员期间,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其涉嫌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份,被告人李专在办理陈伟盗窃案过程中,陈玉莲(陈伟母亲)主动找到被告人李专,希望能将陈伟放出来,被告人李专说需要10000元活动费。过了几天,陈玉莲在七星区检察院附近的三金大药房旁将10000元交给李专,被告人李专收下后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支。2、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李专在办理陶挺东盗窃案过程中,被告人李专主动打电话给陶挺东的父亲陶宗坤说:陶挺东在桂林出事了,又是在校学生,想要把事情摆平就要出10000元活动费。陶宗坤就让陶鼎东(陶挺东弟弟)到七星区检察院找到被告人李专,陶鼎东说家里穷,身上只有3100元,就先给了被告人李专3000元,过了几天,陶鼎东又到七星区检察院找到被告人李专,给了李专5000元,因为陶鼎东要回惠州打工,便问被告人李专要了300元。被告人李专共收受陶鼎东7700元,开罚金2000元,实际收受5700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支。3、2012年7、8月份,被告人李专在办理李为军故意伤害案过程中,通过刘建民律师介绍,被告人李专与李为军的家属认识,在接受李为军家属宴请和请托时,被告人李专提出需要7000元活动费,几天后,被告人李专又打电话给李为军的伯伯李种应提出还要加3000元活动费。又过了几天,被告人李专驾车到莫美艳(李为军妻子)经营的盛苑宾馆收受8000元现金,并要求莫美艳出具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李为军被判决后,被告人李专又驾车到盛苑宾馆收受莫美艳2000元现金,并将莫美艳出具的欠条归还。被告人李专在接到其同事樊跃飞电话后,将收受莫美艳的10000元现金分两次退还给李为军及莫美艳。4、2012年10月份,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办理李群德盗窃案过程中,李继德(李群德哥哥)到七星区检察院找到被告人李专,希望能把李群德放出来,并送给被告人李专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专在收受李继德送的3000元后,到七星区法院打招呼,以使李群德得到轻判。被告人李专收受李继德3000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支。同时查明,被告人李专在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即交代收取莫美艳的10000元。李专在被立案调查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8700元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李专受贿涉案金额人民币28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8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专在未受到调查谈话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受贿10000元的犯罪事实,该起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8700元的犯罪事实,李专主动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属同种罪行,不以自首论,但因李专后来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专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赃款人民币287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李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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