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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被人冒名贷款留污点 事主怒告信用社
发布时间:2013-09-26 10:40:20


    本网讯(廖锐琼 黄云英)  22年前被人冒名贷款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如今无法办理按揭业务面临违约风险。遭遇这场莫名横祸的林伟明一怒之下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涉案的金融机构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桂平信用社)应当停止对原告林伟明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原告在被告的不良信息,并对不良信息予以更正。

    买房无法办理银行按揭 原是名字入了“黑名单”

    2012年9月原告林伟明和妻子杨洁凡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人依约交纳了首付款项。2012年10月,原告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办理按揭贷款时,经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原告曾在1991年9月向被告桂平信用社贷款20000元至今未还,已被列为逾期及违约还贷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记录),从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原告如果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还可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被告曾起诉原告又撤诉 无人深究终酿今日之祸

    原来,对于这笔从天而降的贷款,原告林伟明早在6年前已经知道。2007年,被告曾以原告拖欠其20000元贷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他知悉此事后大为惊讶,因为他从没有向被告借过款,而且贷款报告、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上的“林伟明”都不是本人的亲笔签名。原告称,其应诉后,经法院审查,是他人假借原告的名义向被告贷款。为此,被告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撤诉裁定。此后五年多以来,被告从未向原告提过还贷的事情。原告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有深究。不料想,被告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原告逾期及违约还贷信息,导致原告被列为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不仅限制了其向金融部门贷款的权利,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判决被告停止侵害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充分调查案件真相,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别,认定送检的l991年9月29日《信用合作社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上负责人处“林伟明”的签名字迹不是林伟明本人所写。经审理,法院认为既然与被告的借款合同书并不是原告本人签名,应认定原告并不是借款人,原告依法不应履行上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还款义务。而被告在实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将对原告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借贷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不良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造成原告被录为逾期及违约还贷信用不良记录,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最终导致原告在购买商品房时,无法与金融部门签订按揭贷款借款合同,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桂平信用社依法应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将原告不属于不履行《信用合作社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的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材料重新提供给征信机构,以便于征信机构予以更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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