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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挤公交车为扒窃 偷十二元获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26 09:18:55


    本网讯(王学才 罗军凤)  广西荔浦县一男子到了知天命之年,还想着不劳而获,在公交车上落点进行扒窃,虽然只扒窃到仅仅12元及烟包一个,因触犯了刑法,锒铛入狱。9月24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田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韦田旺在荔浦县荔桂路百汇电器城门口公交车上落点处扒窃被害人蒙宏伟的人民币十二元及被害人韦连明的烟包一个,当被告人韦田旺欲逃离扒窃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并从被告人韦田旺身上缴获了被扒窃的人民币十二元及烟包一个分别退还给了被害人蒙宏伟及被害人韦连明。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田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 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韦田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扒窃是盗窃罪的五种行为之一,因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即构成犯罪,入罪不需要附加数额较大或者次数等限制条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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