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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同伙实施暴力 男子不思悔改“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3-09-27 09:09:03


    本网讯(况任成)  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犯错之后仍不思悔改。被告人黄恩来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错,曾三次被判刑的他今年1月份刑满释放后便再次实施犯罪。9月26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对黄恩来及其同案犯张永坤、唐琳记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恩来曾于2006年、2009年、2010年三次被判刑,今年1月9日刑满释放的他不思悔改,于2013年5月15日,在与被告人张永坤、唐琳记合谋后窜到阳朔县某旅游停车场伺机盗窃,由唐琳记负责望风,张永坤持雨伞作掩护,黄恩来用镊子扒窃被害人吕某的财物,被当场发现并抓住后,唐琳记上前帮忙,黄恩来将作案工具镊子转移给唐琳记,被害人遂抓住唐琳记,唐琳记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放开自己,并抓伤被害人的手臂,张永坤、黄恩来见状,为救同伙亦采取语言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放开唐琳记,在遭到拒绝后,张永坤又持刀进行威胁,黄恩来则用雨伞将被害人的右手手臂打伤,三被告人得以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恩来、张永坤、唐琳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扒窃行为被当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采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恩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恩来另还因故意伤害、盗窃被判处刑罚,有前科,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恩来、张永坤具有持械抢劫的情节,亦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唐琳记在案件实施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唐琳记、张永坤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恩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真诚忏悔,均表示非常后悔,以后一定不再犯。作为一名法律人,真心希望通过这次教训,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要再犯罪,毕竟三名被告人的年纪都还很轻,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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