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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出下落不明 丈夫起诉离婚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9 09:09:59


    本网讯(严义)  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前提条件,一方外出下落不明并非意味着感情破裂,对方以此为由诉离婚,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妻子外出下落不明而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告的诉求未获支持。

    丈夫绍林与妻子刘艳于2003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3月15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4年5月18日生育男孩小波,于2006年11月8日生育女孩小庭。2009年正月妻子刘艳外出务工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6月4日,丈夫绍林以妻子外出下落不明,夫妻关系明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诉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结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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