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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高额利息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9 09:14:20


    本网讯(通讯员 蒋晓安)  9月26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陈军与被告杨辉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辉退还原告陈军保证金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09年原告陈军和被告杨辉签订了一份《东常高速公路定点碎石场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对碎石场的生产经营进行了约定;此后被告杨辉收到原告陈军现金和垫付资金共计73万元。2010年9月7日,陈军又与被告杨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在2012年9月15日前付清借款21.3万元,在2011年1月10日前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约定如逾期按每日1000元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杨辉给原告支付了借款21.3万元,余下保证金20万元一直没有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军与被告杨辉签订的《东常高速公路定点碎石场劳务承包合同》和《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杨辉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该部分约定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c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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