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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请人喝酒不料引“狼”入室 女儿遭强奸
发布时间:2013-09-29 14:33:26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一男子平时喜欢邀请朋友到家喝喝小酒,聊聊家常。可是他万万想不到,他的一个“好朋友” 汪朗竟然到借他家喝酒的机会对其女儿进行强奸,女儿被奸淫后万念俱灰割腕轻生,幸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汪朗触犯了法律,必然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2012年12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汪朗与潘慷、黄世永在浦北县安石镇坡村村委会被害人黄小美祖母的厨房内喝酒,黄世永的女儿黄小美在与厨房相邻的房间内看电视。喝酒期间,被告人汪朗心生歹念,窜至黄小美的房间,不顾谢某彩的极力反抗,将她推到在床上并脱掉她的裤子,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黄小美被强奸后,产生了轻生的念头,用碎玻璃割脉自杀,因被人及时发现,才没有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割脉自杀的轻生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朗犯强奸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鉴于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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