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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个人遗产?
作者:黎红耀 发布时间:2013-09-29 13:48:58
【案情】
原告吴某与死者黄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系原告夫妇的养子。2011年4月10日,黄某某病故,教育部门给予黄某某家属抚恤金35182元,因被告到死者所在学校提出异议,原告未能领取。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黄某某的死亡抚恤金35182元全部归其所有。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死亡抚恤金属于黄某某死后留下的财产,是其个人的遗产,黄某某与被告已经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因此,被告也应该享有该笔死亡抚恤金的继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某的该笔死亡抚恤金不是其个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黄某无权参与分配。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抚恤金是职工死后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而遗产则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之后,其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收入。”可以看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财产,因此,黄某某的死亡抚恤金不是其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关于死亡抚恤金享有的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目的是用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一方面,从法理学角度出发,允许抚恤金纳入法定继承财产范畴,无法实现抚恤金特有功能,违背立法本意;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来讲,更不能充分体现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对本案而言,黄某某死亡时,原告已年近80岁,无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原、被告虽尚未解除收养关系,但被告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收入的成年人,在黄某某生前已不需要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维持其基本生活。本案中,原告主张黄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全部归其所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某主张分割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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