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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搭讪女孩不成 冲动持酒瓶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30 09:37:23


    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9月26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冯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被告人冯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被告人冯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源、冯励、冯坤伙同冯全福(另案处理)等人酒后窜到浦北县小江镇文昌塔公园,见到马麟、马蕖等人与一帮女子在文昌塔下的水泥空地处喝酒聊天,心中不平衡,遂商量以找对方男子猜码(划拳)为借口意图招惹对方,并找机会挑逗对方女子。在找对方男子猜码被拒绝后,被告人冯励第一个冲上去用啤酒瓶砸向马麟的头部,冯源、冯坤、冯全福等人也上前帮忙,马麟、马蕖上前劝架也一起被打,其中冯源、冯励、冯全福三人都持啤酒瓶朝对方打,冯坤则用手殴打对方,造成马麟头部、面部、背部受伤,马蕖右胸部受伤。经鉴定,马麟所受伤为轻伤,马蕖所受伤为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冯源、冯励、冯坤与被害人马麟、马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冯源、冯励、冯坤赔偿被害人马麟、马蕖经济损失15000元,并由被告人家属当庭兑现,被害人马麟、马蕖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源、冯励、冯坤为寻求刺激,酒后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源、冯励、冯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坤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冯坤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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