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湖南立法缩短国家赔偿周期避免"私了"
作者:阮占江   发布时间:2013-10-08 14:18:05


    请求人从提出申请到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最长不超过22天;申请程序和材料不齐需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财政部门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15日内将国家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针对实践操作中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不足、支付期限过长、追偿流于形式等问题,经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国家赔偿领域一些较为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规制。10月8日,湖南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解读了《办法》的一些亮点。

    地方政府立法规制国家赔偿乱象

   “制定本《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上位法调整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的需要,贯彻实施国家赔偿‘一法一条例’,解决实践中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不足、支付期限过长、追偿流于形式等问题,提高国家赔偿费用的保障力度和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10月8日,具体负责组织并参与立法的湖南省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副处长张金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湖南省财政厅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起草了《办法(送审稿)》;湖南省法制办收到《办法(送审稿)》后,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湖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监狱管理局等省直部门和省高院、省检察院以及14 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召开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同时,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协调,会同省财政厅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先后六易其稿,形成《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呈请湖南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稿。2013年9月中旬,《办法》经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虽然《办法》才13条,但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管理、支付方式、承担和追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199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南省实施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废止。

   “原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的方式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定数额的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国家赔偿费用专户进行管理。多年的实践表明,设立专户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存在大额财政资金沉淀、使用效益较低的缺陷。”张金波介绍说,湖南省结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的规定,决定不再规定设立专户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对此,《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虽然国家赔偿法第16条和第31条、《条例》第1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原《实施规定》规定,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高为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高为本人6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区分故意和重大过失、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的问题。”张金波告诉记者,根据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承担或者追偿情况,特别是近5年来省、市、县三级国家赔偿费用承担或者追偿情况的抽样分析,为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提高国家赔偿本身应有的震慑力和威慑性,避免因承担或者追偿比例设定过低引发负面社会影响,《办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百分之十五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单个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财政直接支付赔偿提高效率减少风险

   “在法律界几乎人人皆知,国家赔偿中的‘私了’现象早已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自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许多省市财政专列的国家赔偿预算,基本花不出去。以致于不少地方在财政预算中干脆取消了‘国家赔偿’这一专门的编目。而事实上,‘赔偿’一直在进行,只是,赔偿义务机关宁愿从自己的‘小金库’掏钱埋单,也不向财政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经费。”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曾分析认为,国家赔偿“单位私了”盛行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国家赔偿法将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混同。

    此前,《国家赔偿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也曾披露,深圳市每年预留的国家赔偿经费是5000万,但年终时却一分没花。为什么呢?因为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去领钱就意味着犯了错误,要受到责任追究。不是没有费用,是费用用不上。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曾分析指出,国家赔偿“私了”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它的资金“体外循环”,离开了财政的统一监管,究竟该不该赔?该赔多少?用体外循环资金执行国家赔偿,对财经秩序是个破坏;其次,国家赔偿变成个人赔偿会引发公职人员“不作为”现象,不利于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公正履行责任,不利于司法公正;另外,“私了”缺乏“标准”,完全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容易引发司法腐败,严重背离了国家赔偿立法的本意。

   “原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条例的规定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办法》第7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的有关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桑格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张金波认为,办法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不仅能减少赔偿费用被人为截留,支付时间经常被延误、赔偿“私了”等一些常见的问题和风险,也能相对节约支付的时间,提高赔偿的效率。

    手持国家赔偿决定书,却在足足6年的时间里,才“挤牙膏”般得到了8.9万元国家赔偿金。2008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有关人士曾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而类似的案例,此前在全国各地也不时发生。

  “在办理时限方面,《办法》有两处明确进行了规定,一是在申请阶段,对于材料不齐的要求‘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是从申请、受理到支付赔偿的时间加起来不超过22天。”张金波认为,这不仅可有效防止赔偿义务机关的相互推诿和逃避,也能节省赔偿申请人拿到国家赔偿的时间,从而有效减少赔偿周期长、过程繁琐等长期制约申请国家赔偿积极性的因素。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