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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男子送女子回家路上欲行强奸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3-10-08 09:31:32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以送回家为由,被告人谭寿敬却在半路停车欲强奸幼女黄某某。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谭寿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出生于1999年1月4日,2012年10月19日21时30分许,其与同村的黄某欣去到西街网吧上网,期间,在该网吧做网管的“肥仔”曾拿电话给黄某欣接听,但其不知道说些什么,黄某欣挂了电话后就对其说有人叫她们去网吧后的榕树喝酒,去不去。其说不去。她们又继续上网,后有两个年轻男子来到网吧和“肥仔”聊天,“肥仔”接着过来说那两个男的请你们去喝酒,她们不去。过了一小时左右,“肥仔”又拿手机给黄某欣接听,其也不知道她和对方说什么,黄某欣挂了电话后,就说刚才那两个男的现在又叫去榕树下喝酒,你去不去?说完就去了,其也跟着去。到了榕树,其看见那两个男的在喝酒。其与黄某欣要走时,两个男子说送她们,她们说不用。但是黄某欣被他们强行拉上车,其也跟着坐上车。一个男的开车,一个男子坐最后。四人就往玉林饭店后面一条小路到了樟木民中,她们喊停车,但是两个男子又继续往一条小路开下去,黄某欣就从摩托车站了起来,他们才停车。黄某欣跳车就往民中方向逃跑,其也想逃,开车的那个男子就捉着其不放,强行抱着其,对其进行了恐吓、并打其巴掌、掐其脖子,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将其裤子的拉链都拉坏了,但其抱紧双腿,不让他拉开,不停的反抗。后来黄某欣和两个在樟木高中读书的哥哥赶到,将那男子抓住了并报警。另外一个男子就在摩托车坐着,当开车的男子想强奸其时,不理也不说话,就从旁边走开,已经跑了。

  被告人谭寿敬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19日晚,其与同村的邓移富在樟木乡开发区喝酒,直到次日凌晨1点多才离开。经过西街网吧,便让网吧的网管刘勇叫些女生出来吃宵夜。叫了几次,那两个女生才出来。她们接着说要回家,其便让她们上摩托车,她们有些不情愿上车了,其便搭她们到了民中门口,还往下走,她们叫停车,其中一个矮个子的女生突然跳车跑了,另一个女生也想跑,其抓住她的手,拉至旁边的泥路边,之前喝了酒,就冒出要强奸她的念头。其对她进行恐吓,强行脱她的裤子,她不让脱,便打她耳光、捏脖子,她抱着双腿不让掰开,用力反抗,这时,那个矮个子女生带了两个男子跑过来,其便跑了,最后还是被抓住,还报警了。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谭寿敬以送被害人黄某某(13岁)回家为由,用摩托车将被害人载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民族初中附近的小路边,以殴打、掐脖子等手段,欲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谭寿敬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寿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其认罪。辩护人黄雄高提出被告人谭寿敬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人民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谭寿敬以送被害人黄某某(年满13周岁)回家为由,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黄某某搭载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民族初中附近的泥路边,以恐吓、殴打、掐脖子等手段欲强行奸淫被害人黄某某,正在被害人黄某某反抗之际,当地学生闻讯赶至,当场抓获被告人谭寿敬。另查明,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寿敬为了满足个人淫欲,采取恐吓、暴力手段,欲强行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寿敬犯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寿敬在实施奸淫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寿敬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谭寿敬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寿敬的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黄雄高提出被告人谭寿敬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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