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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检察院积极探索案内人员警戒制度
作者:贾富彬 唐琳 李红   发布时间:2013-10-08 15:57:26


    在一起诈骗案中,7家废品收购站店主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犯罪嫌疑人出售的二手摩托车,虽然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他们的行为对侵财型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何将此类人员纳入监督范围?这成为检察机关拓展监督宽度、推进社会管理需要破解的难题。9月30日,记者采访了山东省莱芜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狄雪梅。

    狄雪梅告诉记者,去年以来,莱芜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立足执法办案,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通过向案内人员发放《案内人员警戒书》的形式,对涉案、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截至目前,该市侦监部门已发放此类警戒书24份,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试行基础上,今年莱芜检察机关制定了《关于在全市侦监、公诉部门推行检察警示教育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侦监、公诉部门印发推行。《意见》全面规范了案内人员警戒教育应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制发程序、文书格式等,明确了警戒教育的办理流程,使警戒书的制发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警戒制度规范运行。

    其中,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对以下案件可以向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制发警戒书:一是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二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三是制假售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四是其他需要进行检察警示教育的情形。在警戒教育内容方面,主要包括提出检察警示教育的起因,存在的违法问题及社会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预防违法犯罪的具体意见,以及跟踪回访、督导整改的期限等5个方面。对违法情形具有代表性的当事人,他们还通过附发已判决相似案例的形式进行警戒教育。

  与此同时,为确保警戒教育取得实效,他们建立了定回访人员、内容、形式、时间的“四定”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三必访”制、“看、问、谈”回访制和回访告知制,采取不定期回访、约谈等形式,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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