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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金卡被盗刷 银行安防措施不力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0 10:56:14


    本网讯(余志刚 韦怀明)  一储户银行卡被他人在异地盗刷,损失重大,在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后,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赔偿给原告韦胜林的存款损失46300元及其相应的手续费损失122.95元。

    2005年1月4日,韦胜林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池分行朝阳分理处办理了一张个人理财金卡,凭该卡与密码办理存取款。

    2013年1月26日上午10时25分至29分之间,正在南宁市街上散步的韦胜林突然连续收到工商银行短信提示其持有的个人理财金卡发生6笔取款交易,共支取46300元。韦胜林收悉上述信息后,立即拔打工商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核实,证实其银行卡发生上述交易的事实后,即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中泰路支行的营业网点,使用随身的理财金卡给该银行工作人员打印了其理财金卡“理财金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从中反映出工商银行客服电话6次短信提示的交易内容确有发生,交易的地点为江西省抚州市工商银行广昌支行营业室ATM自动柜员机。2013年1月27日15时许,韦胜林到发卡行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公案机关查处。尔后,韦胜林向工商银行河池分行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盗取的存款损失46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为原告办理了个人理财金卡,双方之间即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在收到工商银行短信提示所持理财金卡发生取款交易行为后,当即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南宁市中泰路支行使用随身的理财金卡交给该银行工作人员打印出理财金卡历史明细清单,随后又向公机关报案并出示了随身携带的真实理财金卡和身份证,公安机关也巳立案侦查。因此,从地理位置看,两地相距甚远,从时间上看,无法以现有的交通工具在30分钟之内从取款地江西省广昌县到广西南宁市打印“理财金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且从原告在南宁市中泰路支行柜台使用随身的理财金基本账户卡打印出其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行为来看,足可以证明原告现持有的理财金卡非伪卡,亦可证明该卡在江西省广昌县的取款行为非原告本人所为,同时也说明在江西省广昌县发生取款交易的银行卡并不是原告持有的真实的理财金卡,而是他人伪造的银行卡。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盗取的款项是原告本人或授权他人支出,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的理财金账户密码泄密或被他人盗取。理财金账户的原始卡是原告设定密码和账户信息的载体,如果ATM机能够识别并拒绝伪卡使用,仅掌握密码并不能导致原告账户资金被他人用伪卡转账和取现,所以,ATM机不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原告账户资金损失的根本原因。因此,对原告存款被他人盗取,被告在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上存在过错;对被告关于原告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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