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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互相配合专门盗窃女子手机 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10 11:59:10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男子蒙东年伙同朋友白滔,两人相互配合,专门盗窃街上女子的手机,结果双双落入法网。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蒙东年、白滔均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蒙东年伙同被告人白滔窜至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一桥头农业银行对面的人行道上,由被告人白滔负责放风,遮挡路人视线,被告人蒙东年用镊子盗走罗宝芳放在衣服左边口袋的一部仿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16时许,二人窜至宜州市庆远镇塘中路博爱医院后门附近的道路中间,由被告人白滔负责放风,遮挡路人视线,被告人蒙东年用镊子将李娟放在衣服右边口袋的一台赛博宇华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64元)盗走。

    二人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不远即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的手机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东年、白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东年、白滔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东年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白滔负责望风、遮挡路人视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东年、白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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