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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欠条”转嫁风险 昔日合伙人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0-10 14:55:57


    本网讯(韦丽丽)  合伙总是伴随着风险,如果经营不善,亏损也在所难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合伙纠纷案中,三合伙人合伙经营尚未出现盈利,便因亏损不断扩大而遭散伙。这合伙亏损理应由合伙人共担,可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欲通过立欠条的方式将该风险转嫁至他人身上,但其目的最终没有实现,仍需承担责任。

    2006年间,原告吴太平与被告付东林及案外人陈灿阳商量合伙到贵州经营煤炭生意,三人口头约定由原告及陈灿阳出资,被告付东林负责联系销售渠道,以劳务方式出资,合伙盈亏三人平分。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不断扩大,三人便协商解除合伙,清算后共亏损16500元。按照约定,三合伙人每人承担亏损5500元。被告因暂无能力支付,于是便想把该合伙风险转嫁到他人身上,遂而动起了歪脑筋。被告与原告协商先由原告垫付合伙亏损,待后被告再行归还。原告出于对合作伙伴的信任,便先行承担该亏损责任。2006年9月,被告立下欠条,确认其欠付原告款项5500元,同时还约定了相应利息。原告承担该亏损责任后,却没料到被告到处躲藏,赖账不还。因多次催款均无果,原告只好将昔日的合伙人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被告坚称自己无力还款。法官从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最大一个特点就是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合伙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作为合伙人之一,在企业出现亏损并解散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亏损。并且原告在被告无力支付时,先行为被告承担了亏损责任,因此不管处于法理还是情理,被告均应及时向原告偿还该欠款。经过法官耐心的协调及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承诺于调解后五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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