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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抛出车外身亡 司机担主责赔偿30余万
发布时间:2013-10-11 10:22:16


    本网讯(邓凤明)  近日,港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因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员被抛出车外坠地身亡引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李敏玲赔偿原告莫海生、莫日新、莫日华各项损失共373772.69元(不包括被告李敏玲已经支付的24500元)。

  2012年9月21日,被告李敏玲、受害人莫丽婵及许文娟相约去南宁展销会,被告李敏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受害人莫丽婵及许文娟一同前往,因被告李敏玲未保证安全行车,导致车辆失控后发生翻滚,造成车上人员莫丽婵被抛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被告李敏玲及成员许文娟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李敏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莫丽婵、许文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客车经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该车前轮制动器制动盘及左轮胎不合格。其中,肇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唐佑战,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因为赔偿问题,受害人莫丽婵的家属即原告莫海生、莫日新、莫日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敏玲、唐佑战、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1868.9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敏玲驾驶肇事客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失控后发生翻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莫丽婵、许文娟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但是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敏玲属于好意搭乘,莫丽婵作为成年人在乘车过程中没有系安全带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减轻被告李敏玲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李敏玲承担70%的责任,莫丽婵承担30%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客车经司法鉴定存在缺陷,但是该缺陷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唐祐战将其本人所有的肇事客车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成年人被告李敏玲驾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唐祐战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受害人莫丽婵发生事故时是被保险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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