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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出气“教训”九岁男童致人伤害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10 15:54:21


    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一名男子怀疑九岁男孩小昊弄丢了自己孙子的书包,竟不由分说地“教训”该小孩,并用铁铲致伤小昊的小腿。事后,该男子只能为自己一时的鲁莽买单。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被告肖亚兴赔偿原告小昊的医药费等损失共6520.70元。

    小昊是一名读小学三年级的9岁男孩,在新学年开始之际,一场突如其来伤害事件却让他住进了医院。时间追溯至2012年9月15日14时,村民肖亚兴在田间劳作后扛着铁铲回家,途该村的篮球场时,恰遇小昊与同学玩耍。看到活泼好动的小昊,肖亚兴当即气不打一处来。他认为自己孙子的书包是小昊弄丢的,于是就走过去抓着小昊的头发,敲打了小昊的头部,小昊见状吓得转身就跑,肖亚兴即用铁铲向小昊逃走的方向掷去,第一、二次没有掷中小昊,第三次才掷中小昊的左腿中部,致小昊当场流血受伤。小昊受伤后,经当地村民请救护车将小昊送往该镇卫生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左小腿软组织刺割裂伤。小昊于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22日在该院住院治疗38天,用去医药费3009.12元。2013年5月7日,经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小昊的父亲多次催促肖亚兴支付赔偿费,但肖亚兴认为自己没有致伤小昊,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昊的父亲于2013年5月将肖亚兴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7204.32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小昊的父亲肖程平是农业人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肖亚兴认为原告小昊将其孙子的书包弄丢了,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经予以解决,但原告却非如此。而在原告无过错,被告在没有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则采取过激的行为用铁铲致伤原告小昊,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健康权构成了民事侵权,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1、医药费3009.12元,有浦北县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应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支持。3、护理费1991.58元,由于原告受伤住院且是未成年人,住院期间确实需要人的照顾和护理,护理费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每天52.41元)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药费300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护理费1991.58元,合计6520.70元,由被告肖亚兴全部予以赔偿。因此,被告认为没有致伤原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第19条第一款、第2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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