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曾珍) 因对造价5千多万元的水电站建设工程结算单存在异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结算单中罗列的工程单价及工程总量进行鉴定,原告自认依据不足,2013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05年12月18日,原告广西瑞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南丹县纳力水电站工程经理部签订了一份《南丹纳力水电站厂房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建该水电站的厂房、尾水渠及其它附属工程,工程于2009年竣工,2011年5月8日,经被告的工程监理部签字验收,原告与被告的项目经理部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2 219 687.53元,被告先后支付了4千多万元给原告,尚欠8 189 759.09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南丹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8 189 759.09元工程款,并从工程结算之日起,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
被告广西金海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方并未对工程进行过结算,技术人员的签名疑被伪造,结算表上的工程单价、总价都大大超出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结算单中罗列的工程单价及工程总量进行鉴定。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原告自认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