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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出手不留情 触犯法律方悔悟
发布时间:2013-10-14 11:24:10


    本网讯(邵鑫)  10月9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绍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许绍隆与朋友李国(另案处理)等人在外吃烧烤,期间偶遇被害人张军。张军见自己的前女友与李国在一起心生妒意,即叫来自己朋友准备找李国谈论此事。在谈论中双方发生争执,李国便叫自己的朋友许绍隆等人帮忙,因此两伙人发生打斗,在殴打过程中许绍隆用一把弹簧跳刀将张军刺伤。经法医鉴定,张军的伤情为重伤。此后,被告人许绍隆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了鲁甸县龙头山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已造成的事实感到后悔,所以事发后积极对张军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张军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绍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管制刀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许绍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民事赔偿事宜已解决,受害人也表示了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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