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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暴力阻碍执法打伤警察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16 09:20:58


    本网讯(刘亮)  摆地摊的小贩和保管车辆的老大爷因小贩占用停车位摆摊发生争执,在小贩要动手殴打老大爷时,两名便民警察刚好路过制止,冲动小贩居然挥拳打伤警察。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荣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2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王荣彬因摆地摊在韦建福承包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朝阳街停车位路段上,两人发生争执,引起路过群众围观。10时30分许,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民警张峰、赵勇着便装办案经过该地,看到被告人王荣彬欲殴打韦建福,两人便出示警官证上前劝阻被告人王荣彬,后要求被告人王荣彬出示身份证给予检查,但被告人王荣彬不予配合。

    民警赵勇欲将被告人王荣彬带离现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荣彬也不予配合,挥拳将民警赵勇的鼻子打伤。被害人赵勇受伤后,即打电话向派出所领导汇报,平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马头派出所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对仍在现场的被告人王荣彬实施抓捕,被告人王荣彬无拒捕行为。被告人王荣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荣彬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荣彬明知赵勇打电话报案而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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