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少年4天内持菜刀砸车疯狂盗窃30余次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16 09:33:06


    本网讯(黄聪 苏娟)  为满足上网需求,两未成年人手持菜刀4天内疯狂砸车盗窃30余次,却仅窃得现金400元和几包香烟,毁坏他人汽车财物价值数额巨大。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胡健、何少琨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

    出生于1995年8月的胡健系江西省奉新县人,因喜爱上网,但又没有经济来源,遂打起了撬开汽车车窗实施盗窃的念头,被告人何少琨(1995年10月生)、何忠(另案起诉)均表示同意。2013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健与何忠携带一把菜刀窜至奉新县回兰路,由何忠负责望风,被告人胡健用菜刀将受害人翟某的红色起亚福瑞迪汽车副驾驶座车窗撬烂,钻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造成受害人车辆损坏,财物损失价值500元。在随后几日,被告人胡健、何少琨及何忠又以同样的手法先后在奉新县、靖安县实施盗窃30次,盗得现金400元和香烟5包,并造成30辆车辆损坏。经查明,被告人胡健故意毁坏他人汽车29辆,毁坏财物价值24645元;被告人何少琨故意毁坏他人汽车28辆,毁坏财物价值23885元,另外,两被告犯罪时均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健、何少琨在靖安、奉新等地以盗窃财物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汽车。被告人胡健故意毁坏他人汽车29辆,毁坏财物价值2464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何少琨故意毁坏他人汽车28辆,毁坏财物价值238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健、何少琨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少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健、何少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