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星州) 钟参与杨过系生意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双方发生债务纠纷,因讨债不得,为泄愤钟参就将杨过的个人财物烧毁毁坏。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钟参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钟参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钟参与杨过合伙开茶叶加工厂,在茶叶加工、销售的合伙经营中存在经济纠纷。2013年5月7日11时许,为向杨过讨要欠款,钟参携带一玻璃瓶的汽油和一矿泉水瓶的火油去到杨过家一楼等候。12时许,杨过回到家中,钟参再次和杨过提起合伙中欠款的事,双方发生争执,钟参即将玻璃瓶用力扔在杨过家一楼堆有茶叶和包装盒前的地板上,瓶碎汽油流出,接着钟参掏出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汽油,又将装满火油的矿泉水瓶扔到燃火中,杨过见状,取水将火灭熄。经鉴定,因火焰造成财物损失价值6776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参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为讨要债务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导致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67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钟参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案发后未向被害人赔偿任何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为此,在量刑时决定给予被告人钟参从轻处罚。为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