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新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吴静   发布时间:2013-10-16 10:44:25


    所谓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但是,在八年多的探索中,由于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加之该制度本身并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有待于寻求更多的解决之道,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是“不穿制服的法官”,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二)人民陪审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1、在庭审过程中邀请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在进行庭审的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采取相关措施时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员可与陪审员共同查阅案件材料,充分了解案情、分析案情,确定审查重点,确保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正确履行职能。在工作中主动向他们介绍当前工作概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法院做出的各种努力,并征询他们对工作的意见,然后决定采取措施。

    3、借助陪审员做好调解工作。邀请社会经验比较丰富的陪审员,他们作为社会普通成员,使当事人更容易认同和接受。在调解中加大陪审员的介入程度,安排他们对当事人进行解释疏导,从社会公平正义、道德规范以及一个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理解的角度,为当事人分析是非曲直,解释法律规定,往往让当事人在心理上更能产生信赖和共鸣,从而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问题。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即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是由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在这种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很可能选择那些对法院审判工作有利的人民陪审员,甚至于是优先考虑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亲友,而不是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中选拔,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切实发挥其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文化素养有待提升。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从表面上看,这项规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审判权,似乎非常民主。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发现,不少人民陪审员并非受过专门法律教育,一般都只有专科学历,素质普遍不高,因而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决定》却赋予陪审员与法官相同的审判权,这是否能够真正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还有待商榷。

    (三)、“陪而不审”现象日趋严重。

  我国是一个重人情、轻法治的社会,这一传统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不愿行使自己的权力,理由是不得罪法官,不得罪法院,因为陪审工作大都是有经济补助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陪而不审”的现象大量存在,人民陪审员的设置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三、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把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关”。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时,应优先将那些文化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之中。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让不懂法律、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合议庭,则很难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如果能够将一些专家、学者请来做人民陪审员,则能够充分发挥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真正对法院审判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把好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关”。人民法院应当把确定陪审员这项工作交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而不是由各业务庭自行选定陪审员,特别是要杜绝案件承办法官直接选定陪审员。相关部门应当把每届人大选出的陪审员名单编印成册,在案件需要陪审员合议时,承办人与该部门联系,由该部门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签确定。这样,既能避免因人民陪审员与承办人是熟人而导致其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和代表民意,又能保证合议庭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辞退、任免机制,设立陪审员工作档案。同时加大陪审员审判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积极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培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要切实抓好人民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加强其对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增强纪律性。同时,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没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其单位的理解与支持,让人民陪审员能够积极安心地加入到审判活动当中。

    巩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我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还只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是其所创造的社会效果已经显而易见,笔者相信通过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当中发挥更加显著的功效。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