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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儿被撞伤 肇事者须履行赔偿协议
发布时间:2013-10-18 09:01:02


    本网讯(万淑红 黄安)  三岁幼儿被撞伤,双方自行协商赔偿,但肇事者不履行协议。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朱盼继续履行协议,赔付余款14000元。

    胡雁斌夫妻长期在外务工,其子胡庆由陈菊花(胡庆的祖母)监护。2008年5月5日上午8时05分许,朱盼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上饶县湖村乡往上饶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湖村乡街道路段时,撞上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胡庆,因朱盼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制动不灵,致使胡庆倒地右脚被卷入正三轮摩托车底部链条内,造成胡庆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朱盼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监护人陈菊花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5月25日,在交警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朱盼支付给胡庆人民币81900元,事故就此了结;当日先支付51900元,剩余3万元每年支付1万元。2011年朱盼再支付16000元,之后再未付款,胡庆多次催取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交警主持下就本起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合同,应予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胡庆要求被告朱盼支付剩余赔偿款1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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