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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金店抢夺首饰 “夺金”男子落法网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21 15:20:22


    本网讯(吴坦骏)  扮演顾客佯装购买黄金饰品,趁店员不备,强行夺取名贵首饰突然逃离。近日,广西省凤山县法院以被告人魏永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2012年4月一天晚上9时许,来自贵州省紫云县的魏永强窜到广西巴马县街上某家金店内,假称欲购买一枚金戒指,并让售货员拿出一枚重31.98克的纯金方型男士戒指试戴,后魏永强趁人不备,拿着金戒逃出金店。当晚,魏永强乘坐出租车逃往他县,次日乘车逃到广东省东莞市,并将抢得的金戒指出售给他人,获款1万元。

    2012年5月一天,魏永强来到凤山县城,以假名入住某旅馆。当晚9时许,魏永强来到街上某珠宝店内,假称欲购买一条金项链,让店员拿出一条金项链给其观看。魏永强看了一下后,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条银白色的金属链,让店员再拿出一条与银白色金属链一样大小的金项链给其观看。当店员拿出一条重49.41克的千足金项链给魏永强看时,魏永强即趁店员不备,拿着金项链逃出珠宝店。当晚,魏永强乘坐出租车逃至巴马县城,然后又换乘出租车赶到田阳县城。次日,魏永强乘坐客车逃到南宁市,并将抢夺得的黄金项链出售给他人,得款14800元。经凤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店员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6750元。

    2012年6月,魏永强在贵阳市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魏永强身上查获赃款5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称购买金戒指、金项链,当售货员拿出金戒指、金项链给其试戴、观看后,乘售货员不备,携带金戒指、金项链逃出金店,主观上具有抢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抢夺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魏永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永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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