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副局长受贿五万元 退休后被判5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22 09:45:07


    本网讯(赵子钦)  一名受过正规大学教育的50后水利局副局长,利用担任调水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的职务便利,受贿包工头5万元,于2008年退休一年多后事发被查处。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驳回了其上诉。

    2004年2月,广西钦州市政府成立了大风江调水工程建设指挥部。一月后该市水利局将工程发包给湖南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时任水利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担任指挥部成员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调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征地、纠纷协调、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和工程付款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于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家中收受工程一标段包工头邱某某的人民币5万元,为邱谋取利益。

    原判灵山县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称其在庭前所作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诱供、威胁下作出的;证人邱某某证言前后矛盾且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其出庭作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不能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上诉人的辩护人也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罪特征。

    法院认为上诉人凭其文化水平、社会阅历及认知能力能明白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后果,另其还亲笔书写的交代材料、悔过书可以印证本案犯罪事实。一审虽认定部分侦查讯问笔录非法,但采信上诉人在合浦县看守所供述并签字确认的5份讯问笔录属合法证据。其中,上诉人分别在多份笔录上作了多处详细的修改,进一步印证了笔录是经其本人核实后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人员采用诱供、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无不当。二审无法通知其到庭,但根据法律,因有其他原因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并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审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受贿数额,依法应判处上诉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上诉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原判体现了在法定刑幅度内处罚,罪刑相适应,并无不当。遂于日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