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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叶县检察院建立律师合法权益救济绿色通道
作者:郑鹤凌 蔡雁飞   发布时间:2013-10-22 15:29:01


    今年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实施的第一年,新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律师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主体。为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叶县检察院积极转变工作观念,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控申新增业务的开展。

    10月21日,叶县检察院主动邀请县法院、公安局相关部门和盐都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联合召开建立律师权利救济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座谈会,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如何做好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讨论并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畅通律师合法权益救济渠道的暂行办法》。在座谈会上,公、检、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律师代表关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及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如何构建司法部门与律师的良性互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座谈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律师代表认为:在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先向原承办机关进行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原则上先向原承办机关反映,原承办机关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予办理的情形下直接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律师提出申诉或控告时,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受理机关在受理律师的申诉或控告时必须向律师出具登记手续,不出具登记手续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律师直接向原案件承办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承办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办结,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控告的律师;律师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的,应当在案件承办部门做出决定前予以办结,最迟不得超过七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控告的律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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