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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把人当松鼠一枪致残 农民被判赔三万七
发布时间:2013-10-23 09:04:00


    本网讯(蒋德春)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私人拥有枪支,但在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一些村民还保留有自制的“砂枪”。虽然基本上,村民都是将“砂枪”作打猎之用,但鉴于其巨大的杀伤力,它仍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村民用“砂枪”打猎将他人误以为动物而击中致残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与被告都是广西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农民。2010年7月1日傍晚,被告许大有带着其非法持有的砂枪到本村的“渭八丘田”(地名)一带打猎,殊不知当时原告陈宏明也在这一带打猎。但树林幽深茂密,两人并不知对方都在此打猎。在打猎过程中,被告误把原告的手当成是松鼠,便开枪射击,结果击中原告。

    田林县人民医院接到电话后,当晚即派救护车对原告进行救治,由于伤势严重便直接送原告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到2010年7月5日经该医院建议,原告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8月2日出院。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眼球穿通伤,左眼球璃体积面,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孔源性视网膜隔离、左眼角膜裂伤缝合术后左眼睛内异物,左头面部、颈部、胸部多发异物(铁砂)存留。随后的2010年12月9日至30日、2011年8月1日至10日,原告陈宏明遵医嘱先后两次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进行左眼并发性白内障等治疗,先后共花去医疗费25013.15元,但被告许大有仅付给15000元。

    经原告家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都被被告许大有推辞。最后,陈宏明以许大有严重侵害其身体健康权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许大有赔偿原告陈宏明损失37554.51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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