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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庆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作者:胡秋亮 刘如秀 发布时间:2013-10-24 14:05:07
日前,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拐卖妇女案件时,发现该案一证据收集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遂依法对该证据予以了排除。 该院在审查起诉胡某涉嫌拐卖妇女一案中,发现该案的证人王小小(化名)为未成年人,而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人员到场的记录。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经向办案民警了解后得知,侦查机关在询问王小小时,因王小小拒不告知其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侦查机关便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对王小小进行了询问。办案检察官认为,王小小拒不告知其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中“无法通知”的情形,且侦查机关也未通知王小小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因此该证据违反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依法予以排除。 据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加强了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力度,要求办案人员对每份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核实,确保办理的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目前,该院已先后对3起案件的5份非法证据予以了排除,使案件质量得到了切实保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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