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查处遇“三道坎”
作者:马超 赵学刚 孙涛   发布时间:2013-10-25 11:11:57


    江苏省宿迁市一家肉类食品公司为牟取非法利润,采取向待宰生猪体内注药、灌水的方法来增加生猪屠宰出肉率,并使猪肉颜色好看,6个月销售金额达4900余万元。由于玩忽职守,今年3月,商务局生猪办公室负责人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该公司的3名驻厂检验员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判刑。这是近年来,宿迁市检察系统反渎职部门查办的为数极少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渎职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江苏多地检察系统反渎职部门有关负责人了解到,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的查处非常鲜见,原因有多方面,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权责不明晰而导致渎职犯罪发现难;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曝光在销售、使用等末端环节,涉罪渎职证据易灭失;部分人利用权力和地位干预办案等。

    渎职线索难以发现

    据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刚介绍,该院反渎部门对每一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其中是否存在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线索。但截至目前,对查处监管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该院审查起诉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4件刑事案件中,有7件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公安机关的,5件是工商管理局移送公安机关的,另外两件为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

   “可以说,监管单位移送是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刘刚说,渎职罪构成要件必须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而该区域内的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监管工作时发现、查处的生产、销售食品药品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后,已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办理。

    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丁巍(时任公诉科科长)也表示,以去年审查起诉的卞军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为例,在查处过程中,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等部门在不同环节都在正常履职,并没有明显失职渎职行为,更没有造成诸如人员死伤等严重后果,所以以此案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渎职犯罪很难。因此,最终只对卞军等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该院反渎局副局长刘军认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新的发展趋势,给渎职犯罪发现线索带来难度。随着司法工作逐渐透明化,司法工作流程和侦查手段也慢慢被渎职犯罪分子所知悉,反侦查、反审讯的能力随之增强。

   “有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时间上具有间隔性,可能食用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并不会出现大问题,长时间食用会危害健康,但因果关系很难确定。”刘军说,该院去年办理的安徽亳州制售假冒中药饮片案,虽然假冒中药饮片在该区销售达6年之久,但未发生一起人服用后安全或医疗事故,无重大后果或损失,这对监管人员的查处也存在较大的阻力。

    同时,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一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公众对其监管的流程不熟悉,发现不了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加之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的罪名较新,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是因为没有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导致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因缺乏群众监督而线索更加匮乏。

    个别地方低调处理

    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徐盘强介绍,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部门多环节,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行外人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底线”,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渎职犯罪案件多数情况下是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存在多变性和反复性,使之更难以取证。加之没有可供侦查的‘第一案发现场’,难以搜集各种有力证据,使得查证困难。”徐盘强说。

    这点在宿迁市检察系统反渎部门有关负责人那里也得到印证:“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曝光在销售、使用等末端环节,涉罪渎职证据易灭失,客观上造成发现迟延,查处滞后,甚至难以查处。”

    刘军还表示,食品药品渎职案件处理往往会成为检察机关的“独角戏”,缺乏社会支持。一些地方领导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不是从大局意识的角度考虑,而是从地方形象、政绩去考虑,对出了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尽可能的低调处理。

   “这不仅掩盖了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也掩盖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可能存在的渎职犯罪,更导致一些监管单位的领导对反渎部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是合力抵制,导致检察机关不能深入的摸查线索和搜集证据。”刘军说。

    刘军表示,不排除一些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掌握较多的行政权力、社会关系网复杂的渎职犯罪嫌疑人,为了使自己不被查处,存在动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人为地给反渎部门办案设置障碍,增加办案难度的情况。

   “此外,渎职案件中的相关人员是因‘公’犯罪,没有中饱私囊,容易获得领导、群众的谅解,出了问题单位常常对渎职犯罪分子纪律上处理了事,即使依法查处了渎职犯罪,但判决多以不起诉、免于刑处,最多是缓刑结案,办案法律效果不好。”刘军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