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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卖集体土地无效 法院调解获退款
发布时间:2013-10-25 16:17:50


    本网讯(王宾良 黄安)  一村民私自卖集体土地给朋友,双方签订协议后,却迟迟办不下土地使用证。该村民的朋友在要求退款无果后,愤然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被告程洪金在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远春3万元。

    原告周远春与被告程洪金是多年的朋友。2012年2月8日,被告程洪金到原告周远春的家里,说自己位于上饶县上沪镇集贸市场附近有一块空地想出卖,原告周远春就说自己想买。于是,两人约定土地总价为12万元,原告先支付现金3万元,被告承诺办好土地使用证后再支付其余价款。原告周远春考虑到都是朋友,很相信被告程洪金。2012年2月11日,双方正式签了书面协议,原告周远春当场支付给了被告程洪金3万元现金。但几个月后,被告程洪金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原告周远春经多处了解,方知此土地不是被告程洪金所有,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办不到审批手续。于是,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让其退款,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一怒之下,将被告告上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后,经多次耐心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程洪金在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远春3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告与被告的宅基地买卖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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