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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夜宵与服务员生口角 纠集哥们砍摊主
发布时间:2013-10-29 11:27:10


    本网讯(张莉 林敏)  一对情侣去吃夜宵,因嫌等待时间长,男子与夜宵摊的服务生发生口角。该男子怀恨在心,纠集两个“哥们”去“铲除”夜宵摊,并将夜宵摊老板刀砍成重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进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谭进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谭子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4月8日晚,被告人谭进程和女友来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随缘夜宵摊吃粉,因当时人比较多上粉上得慢了一点,谭进程等久了,就骂煮粉的女人耳朵是否聋了,夜宵摊的服务生就和其吵起来。谭进程怀恨在心,其想去“铲”那个夜宵摊(破坏夜宵摊的经营或财物),就先和其弟谭进围说好,接着约上谭子段。第二天凌晨,其三人持刀窜至该夜宵摊,由被告人谭进围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谭进程、谭子段持刀上前,谭进程踢翻夜宵摊的招牌、桌子,持刀赶跑在夜宵摊工作的服务生李尚宁,被告人谭子段持刀在现场旁边阻止旁边的群众靠近。后夜宵摊摊主李家凯出来阻拦,被被告人谭进围用摩托车撞倒,并被被告人谭进程用刀砍伤右手。经法医鉴定,李家凯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谭子段于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谭进程和谭进围于2012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其三人在上述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家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后,被告人谭进程、谭进围、谭子段的家属自愿代为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李家凯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李家凯则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谅解,法院已准予撤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进程、谭进围、谭子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进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进围、谭子段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进程、谭进围、谭子段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三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谭进程、谭进围、谭子段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其三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进程、谭进围、谭子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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