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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代朋友售毒品 未获利被当场抓获
发布时间:2013-10-29 13:45:26


    本网讯(吴坦骏)  受朋友请托“代劳”贩卖“k粉”,尚未获得利益就被警方当场抓获。近日,广西省凤山县人法院以被告人郭南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华志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穆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若干。

    2012年,凤山县人穆小辉以2000元的价格与他人购买得56克“k粉”,将部分送与朋友吸食后,余下交朋友华志荣贩卖。2013年3月一天晚上,“顾客”方某在某娱乐场玩耍,因无聊便电话联系相识的郭南阳,谈妥以700元价格购买14克“K粉”吸食。郭南阳即联系持有“K粉”的华志荣。见面后两人来到娱乐场对面马路上以700元的价格将“K粉”卖与方某。当晚,方某即将部分“K粉”吸食,余下随身携带。几天后一天晚上,方某到某娱乐场与朋友玩耍。期间,有人提议用700元购买“K粉”吸食,方某再次打电话联系郭南阳,郭联系到华志荣后,两人与方某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被凤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华志荣驾驶摩托车逃跑。办案民警当场从方某手上扣押到毒品疑似物11.36克,从方某的口袋内搜出毒品疑似物11.08克,从郭南阳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0.38克及现金700元。事后不久,华志荣、穆小辉分别到凤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方某、郭南阳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氯胺酮。到案后,根据穆小辉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人员黄某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小辉、华志荣、郭南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或居间联络,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穆小辉明知是毒品而交与华志荣贩卖,华志荣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郭南阳明知华志荣贩卖毒品而居间联络,三人均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穆小辉、华志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穆小辉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郭南阳如实供述其参与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穆小辉、郭南阳、华志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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