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买家逾期不付货款 卖家上法庭维权讨回20万
发布时间:2013-10-30 11:29:48


    本网讯(何徽)  原告和被告长期从事VC硬录粒料买卖交易,由于被告不守信没有按期交付货款,一气之下,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近日,浦北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由被告龙清明、林凤梅给付尚欠的货款共205750元给原告万一民。

    被告龙清明、林凤梅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5月出资成立了浦北县乐民镇某建材厂。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被告龙清明、林凤梅长期向原告万一民购买PVC硬录粒料用于塑管生产。2013年3月15日,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5750元,被告同意于同年4月付清上述货款,并书写了一份《欠条》给原告。之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先付款后供货。同年3月18日被告继续向原告购买了一次塑管材料,货款金额为65513元。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分别于3月17日汇款49950元、3月18日汇款5500元、4月28日汇款10000元、5月2日汇款10000元给原告。被告总共汇款为75450元,除了给付这次货款65513元外,被告给付了之前所欠的货款1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为205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经对账对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予以确认。被告没有依约定的时间付清货款,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要提供供货增值税发票才定时间还款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