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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站站长利用扶贫政策受贿 退缴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30 09:41:11


    本网讯(刘亮)  政府出台消除农村茅草树皮房相关优惠政策,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可是,乡政府城建站长却把国家的扶贫政策当成自己发财的机会,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天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天睦退缴的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5月,被告人李天睦被任命为凌云县下甲乡城建站站长,在办理本乡2012年茅草房改造建设项目中,负责项目的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2012年6月的一天,本乡坪山村村委会副主任姚某送该村的茅改申报材料到李天睦的办公室时,为了感谢和便于日后李天睦帮忙办理茅改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便口头承诺给李天睦一点“好处费”。后姚某与本村村委会主任陈某获取国家茅改房补助款十多万元,二人商量决定送给李天睦10000元。

    同年8月16日,姚某将10000元汇入李天睦提供的其妻子的信用社账户,并电话通知李天睦,李天睦收下这10000元。所收受的赃款,由其妻取出并用于购买家具及作为家庭生活开支等全部挥霍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李天睦将收受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退缴给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天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睦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天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主动退赃,因此,决定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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