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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妻子红杏出墙 丈夫敲诈“第三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30 14:25:01


    本网讯(冯艳)  当知道妻子与别人相好后,丈夫恼怒之余决定向“情敌”索赔。而一时的冲动与鲁莽,换来的结局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怀建拘役四个月。

    浦北县某镇的陈怀建与妻子的感情一直很好,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获悉妻子与一男子洪某在浦北县某宾馆同居一事后,顿时妒火中烧。恼怒之余,陈怀建决心狠狠地教训“情敌”来出口恶气。2013年7月11日凌晨,陈怀建将洪某强拉硬拽地拉上一辆面包车进行谈判,胁迫洪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000元。可是洪某没有这么多钱,陈怀建让洪某想办法找钱来。洪某便打电话向其姐姐借钱,但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有借到。陈怀建感觉被戏弄了,气急败坏地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打了洪某头部一棍,致使洪某头部流血。尔后,陈怀建又叫洪某再打电话给其姐姐,电话打通后,陈怀建抢过电话说洪某与其妻子有染,其现在要与妻子离婚,叫对方快点汇20000元过来作为赔偿,不然就要暴打洪某,并提供了洪某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帐号给对方。当天下午6时许,洪某的姐姐往洪某的农行帐号汇了人民币3000元后,陈怀建拿洪某的农行卡在合浦县的农行储蓄所取出人民币3300元。晚上11时许,陈怀建开车搭洪某回到浦北县某宾馆住了一个晚上,次日上午9时许,公安干警到该宾馆将陈怀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怀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的妻子与被害人非法同居,其要被害人赔偿所谓的损失费虽依法无据,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非法同居对被告人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被害人有过错,故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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