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云南石林检察院开展首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
作者:李永定 杨艳红   发布时间:2013-10-31 14:16:59


    因为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发生矛盾,为了让对方知晓“颜色”,两名未成年人竟相约殴打另一名未成年人致其轻伤,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近日,经过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办案女检察官耐心细致、努力协调做工作,双方家长终于达成和解。

    今年6月,犯罪嫌疑人杨勇(16岁,化名)因与被害人王某(13岁)有矛盾,便邀约邢猛(16岁,化名)一起殴打王某致其轻伤。事发后不久,王某因视力模糊到医院治疗,手术后未能治愈,仍需观察。杨、邢二人及其父母知情后没有积极主动赔偿,后双方在办案民警的调解下仍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的母亲出于无奈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于今年9月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捕。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该案的女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社会调查并询问了被害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检察官了解到,邢猛的母亲早逝,父亲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理,而杨勇的父母健在,但杨勇辗转于各地打工,两名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监管条件,为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官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并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面谈,得知其愿意原谅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因家境贫困,加之考虑到孩子下一步的治疗,希望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能够进行一定赔偿。

    为促成和解,承办该案的女检察官又找来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向其讲解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刑事司法政策,杨、邢两家法定代理人表示要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并赔偿了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在女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于近日达成了和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再继续羁押。10月22日,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建议,侦查机关于当日变更了对杨、邢二人的强制措施。

  据悉,为做好新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今年初该院抽调了两名年青女干警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承办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感化挽救、预防犯罪和矫治帮教工作。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开展的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