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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买宅基地 离婚后女子诉请分割获准
发布时间:2013-10-31 09:55:02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一女子在离婚后偶尔得知其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买一宅基地,为此,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财产。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八塘街幸福小区128号的宅基地归被告周勇所有;被告周勇补偿原告李颜人民币15145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8日,因原、被告在西藏打工,被告便委托其母亲江丽购买了一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八塘街幸福小区内的128号宅基地,该宅基地面积为74.8平方米,宅基地购买总价格为88000元,分别于2007年10月18日支付55000元,2008年1月12日支付33000元,现该宅基地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周勇,且宅基地上面被告已经建了一层楼房。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于 2013年1月10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因原告不知晓被告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因此对于该财产并没有提出分割;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偶然得知被告隐瞒其购买了一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八塘幸福小区内的128号宅基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4月9日,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颜向法院提出宅基地评估申请,要求对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八塘街幸福小区内的128号基地进行价格评估。法院依法委托了广西国联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八塘街幸福小区内的128号宅基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估价基准日2013年7月9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2900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位于广西贵港市八塘镇八塘街幸福小区内的128号宅基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宅基地一半的价格有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购买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购买了讼争宅基地,并将土地使用证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应认定该讼争宅基地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原、被告提供证据来看,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被告未向原告明示已购宅基地情况,且原、被告双方对讼争宅基地的产权归属均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分割宅基地一半的价值,经法院委托广西国联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讼争宅基地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讼争宅基地的价值为人民币302900元,为此,原告提出分割宅基地一半价格即151450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没有收入支付购买宅基地的价款,该宅基地是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只是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对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后所得属夫妻共同共有,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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