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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互换土地如今起纠纷 法院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3-10-31 11:02:34


    本网讯(何徽)  19年前,为了便于生产两人互换了耕地。如今,一方欲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房,两人因此产生纠纷闹上法庭。近日,浦北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原告马钊民与被告李新月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无效;被告李新月将与原告马钊民互换的位于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陈屋地村楠木根牛窝田责任田,清理地上附着物后,返还给原告马钊民耕种管理使用。

    原告系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村民,被告系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楠木根村民小组的村民。1982年,原告马钊民承包其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位于楠木根牛窝田责任田。被告李新月承包其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位于晒场底的责任田。1994年,原、被告为了便于耕种和管理,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用上述各自承包的责任田互换耕种,永久兑换,任意使用。原、被告互换责任田后,没有经各自村民小组组长的同意和各村民小组的公示,双方各自耕种管理使用至今。2013年2月,原告知道被告在原告互换给其的责任田上欲建房时才引起了纠纷。纠纷发生后,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所辖的陈屋地村知道后,强烈要求原告取回所承包的责任田。2013年3月10日和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为此纠纷曾向其受辖的某村委会、浦北县三合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原告马钊民承包的责任田是发包方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告李新月承包的责任田是发包方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楠木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分别为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虽然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其所承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责任田进行互换使用,永久兑换,任意使用。但由于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由于双方在互换各自承包责任田时均存在过错,对于其损失,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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