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西玉山非法生产烟丝案5人获刑 涉案75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31 10:38:29


    本网讯(程雪艳)  在案发现场查获烟丝40460公斤、烟叶17400公斤、烟草专用机械9台,涉案烟草专卖品金额高达750余万元。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就这起目前为止该县查获的最大非法生产加工烟丝案进行了宣判,案件主犯邱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涉案的其余4名被告人系从犯,均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邱某伙同陈某(在逃)找到玉山县横街镇江口村大坑坞炼油厂进行非法生产加工烟草。被告人邱某、陈某等人出资购买了废旧的烟草机械设备,然后拼接成加工烟草的专用机械,于2012年7月中旬拼接完毕并开始生产。生产期间陈某从云南等地购买了四车烟埂共100余吨到加工厂加工,已加工成烟梗丝14吨左右被陈某拉走卖掉;2012年7月11日、20日被告赵某帮陈某接了两车烟叶共计25吨到该加工厂。被告孙某明知被告人邱某、陈某是非法生产烟草制品仍将场地出租并帮助平整土地和搭建厂房以及接货。被告人郑某、林某、黄某明知被告人邱某、陈某非法生产烟草制品,仍然帮助其管理和生产加工烟草并非法获利。破案后,公安机关查处并扣押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9台、烟丝40460公斤,烟叶17400公斤,扣押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销毁。

    经鉴定,机械设备9台,价值5400800元,烟丝40460公斤,价值1687182元,烟叶17400公斤,价值4837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和加工烟草;被告人孙某明知被告人邱某、陈某是非法生产烟草制品仍将场地出租并帮搭建厂房以及接货;被告人赵某、郑某、林某、黄某明知被告人邱革、陈某非法生产烟草制品,仍然帮助其管理和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邱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