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岩)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崔立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2年7月,被告人陈有在珠海市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余克,2012年8月某日,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以每克900元卖给袁某5克,卖给黄某2克。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崔立分两次出资3万元,让陈有购买冰毒,用于二人吸食和贩卖。陈有在珠海市又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10月某日,陈有在泰来县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冰毒约8克。11月20日18时许,在泰来县某宾馆305房间,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冰毒15克,交易后,陈与韩在房间内吸食1克多。二被告人在305房间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查获冰毒11.5克,在二被告人暂住的某住所查获冰毒14.0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泰来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购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有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被告人崔立出资,陈有联系购买人,购进毒品后贩卖,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有有抢劫犯罪的前科,可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