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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合伙殴打他人致重伤 两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31 10:56:58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5月7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军勇、裴廷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 2012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军勇伙同韦森、温锋利、钟德华(均另案处理)等人途经钦南区犀牛脚镇中心校门口时,见到与其曾有过节的王广信,动气殴打王的念头,遂叫上韦森、温锋利、钟德华等人一起去殴打王广信。王广信在被告人黄军勇及同伙的追赶下,逃到犀牛脚镇菜市路肖某的家中躲藏,被告人黄军勇及同伙则在门外守候。期间,被告人黄军勇驾车前去接被告人裴廷金过来一同帮忙,韦森、温锋利与钟德华三人则在门口继续守着,被告人黄军勇接来被告人裴廷金后,被告人黄军勇便冲入被害人王广信躲藏的房内欲将王拉出屋外,并在王挣扎的过程中,将王的后脑勺往墙上撞击,之后在韦森的帮助下,将王广信拉至屋外继续进行殴打,由被告人黄军勇压住王广信,被告人裴廷金持木棍,韦森持砖头,钟德华持扁担,温锋利徒手对被害人王广信进行殴打,致王重伤。经鉴定,王广信颅骨缺损的残疾程度为九级。 案发后,韦森、温锋利两人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黄军勇、裴廷金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王广信人民币112500元(其中被告人黄军勇赔偿了14000元;被告人裴廷金赔偿了3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广信家人的谅解;同案犯韦森赔偿了王鹏人民币3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广信家人的谅解;温锋利赔偿了被害人王鹏人民币3000元;钟德华赔偿了被害人王鹏人民币30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广信家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王广信出生于1995年4月,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军勇、裴廷金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两被告人主动供述了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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