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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裁判文书说理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3-11-05 14:15:47


    裁判文书是法院最终对外展示办案水平、质量的载体,是法院展示公正、廉洁、为民的窗口,可以说是法院的一张名片,裁判文书最能体现法官的综合素质,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必须即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也要在内容上实现说理充分。但纵观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方面,存在着说理不透彻、不充分的现象。

    一、裁判问说说理的重要性

    审判工作以裁判文书为载体把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体现出来,把法官居中裁判、明断是非,运用法律的过程体现出来,把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情怀体现出来;裁判文书是法院与群众沟通的桥梁。裁判文书不仅是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考察法官素质重要尺度,裁判文书的灵魂是其说理部分。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对于说理的要求比较高,说理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有利于增强法院的权威,裁判文书反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风貌,是展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平台,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不清,容易让人对它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裁判文书说理,实际上就是要把判决结果得出的过程充分的展示出来,让败诉方知道自己败在何方,胜诉方明白胜在哪里,达到“胜败皆明”,让当事人更愿意接受裁判,主动履行裁判,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信访案件。

    二、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精华,案件争议什么问题,法院要解决什么问题,将如何判决,为何如此判决,都体现在这一部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判决的理由是否论述得好,是一份裁判文书成功与否的关键。但长期来,我国的民事裁判文书存在只注重事实调查与认定,不重视说理的问题,表现在:

    1、思想上未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多数基层法院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因此许多审判人员在写裁判文书时,没有花更多的时间在说理上,而仅满足于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直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意见;

    2、说理没有针对性,说理不透彻、不全面。有些裁判文书仅笼统做简略的交代,没有把理由说清楚。如对当事人的主张不支持的,仅简单的写“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区分了主次责任,但却没有把为何如此划分的理由写清楚,使责任内容与法律规定脱节,给人不明所以许多裁判文书存在没有从法理上分析作出判决的法定理由,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让当事人看了文书只知结果,却对不知结果如何而来;

    3、说理千篇一律,没有针对个案。许多同种类型的案件的法律文书都是概括性原则性的话,简单笼统一笔带过,缺少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和认定,可读性差。

    三、裁判文书说理不力的成因

    1、法官对说理重要性认识不深。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存在法官的思维里,只注重裁判结果的准确,忽略了结果形成过程;

    2、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待加强。现在,不少青年人通过考试进入法院,多数人经过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但是在理论联系实际上,青年法官还有所欠缺,还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磨练,加强在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的能力,而一些老法官,却容易陷入凭经验办案的误区,常常不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3、案多人少的压力导致裁判文书粗糙。基层法院多数存在案件多人少的矛盾,法官为了尽快办结案件,对裁判文书往往忽略了说理部分的阐述。

    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对策

    1、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法官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写裁判文书时要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法理,运用逻辑思维的哲理、透明自由裁量权的情理,法官在写裁判文书时不仅要反映全部的审判动态过程,也要体现法官的思维过程,阐述的过程要围绕当事人的请求和相应证据逐一分析,体现当事人整个庭审的动态特征,法官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2、建立长效裁判文书审核机制。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除了法官深入司法实践,多写多练多总结外,还应加强文书审核机制的建设,对裁判文书进行考评,对于优秀的裁判文书给予公开,让大家学习,而对于说理性不足的裁判也应当予以通报,让大家知道不足在哪里,以便今后更正;

    3、加强示范促进全面推广。通过“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岗位练兵、案列研讨等活动,大力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准确性和针对性,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搭建平台,使各审判人员之间可以进行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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