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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检察院适用新刑诉办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
作者:黄静 徐志鹏   发布时间:2013-11-05 15:01:10


    “感谢检察官叔叔,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好好改过,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11月5日,在兴业县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当广西省玉林市兴业县检察院检察官向盗窃案嫌疑人覃某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时,覃某激动地说。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已满16周岁的覃某和同村的莫某(12岁)、莫某某(11岁)骑自行车到其舅舅家玩,发现舅舅隔壁家没有人,遂临时起意爬墙潜入室内偷窃,因在房间里没有发现现金,就将存放在房间的稻谷搬走了3袋,在运送回家的路上被覃某母亲发现,覃某这才知道自己罪责难逃,主动交代了偷窃稻谷的经过。

    受害人报案后,覃某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拘留,8月30日经兴业县检察院批准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兴业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此案后,及时启动了未成年人办案工作特别程序,办案检察官相继走访了覃某的家庭、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了解覃某的成长经历、日常表现、监护条件等情况,了解到覃某曾有过劳动教养1年的经历。鉴于覃某是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有悔罪表现,且情节轻微,犯罪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其情况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1第1款“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在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后,各方均表示无异议,遂决定对覃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其送入广西首家未成年人教育矫正中心,进行为期6个月的教育矫正。届时,该院将根据覃某在考察期内的相关表现再行决定是否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兴业县检察院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例,此案的办理是兴业检察院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也是该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次尝试,更为失足少年重获新生、改过自新、实现梦想创造了机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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